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发布于:2022-06-20
欧盟鞋类生态标签新准则(2009/563/EC)
2009年7月28日公布的欧委会决议第2009/563/EC号,建立了欧盟的鞋类生态标签新准则,现时使用的准则2002/231/EC,将于2010年3月31日后失效,本次修订的新决议强调,所指的鞋类包含所有拥有接触地面的固定外鞋底以及旨在保护或覆盖脚部的服装。
新准则旨在限制有毒残余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水平,以及推广更耐用产品。例如,供应商必须确保皮制鞋履产品不含六价铬,并提交符合EN ISO 17075检测方法的测试报告以资佐证。此外,供应商亦须提交测试报告,证明用于产品组件或产品的物料不含有砷、镉及铅。同时,鞋履纺织部件中的游离及水解甲醛含量必须小至不可检出,而鞋履皮革部件则不可超过150ppm。
使用有害物质方面,决议禁止使用五氯苯酚(PCP)及四氯苯酚,以及属于22种芳香胺名单内的偶氮染料。此外,亚硝胺于橡胶中的含量亦必须小至不可检出。
除此以外,决议亦载有产品的包装规定。纸板箱须使用百分之百循环再造物料,塑胶袋亦须含有至少75%的循环再造物料,或者必须是生物降解或可腐化物质。另外,供应商亦须提供如何保护环境以及取得更多欧盟生态标志资讯等产品资料。
2009/563/EC 与2002/231/EC的主要变化见下表:
指 标 | 2002/231/EC决议 | 2009/563/EC决议 |
成品中六价铬 | 10ppm | 不得含有(检出限3ppm) |
纺织部件中甲醛 | 75ppm | 不得含有(检出限20ppm) |
大皮耗水量 | 无限制 | 35 m3/t |
小皮耗水量 | 无限制 | 55 m3/t |
皮革及纺织品排放污水的COD | 经过单独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降低85% | 直接排放的小于250mg/L,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满足管网要求 |
制革处理后污水中的三价铬含量 | 5 mg/L | 1 mg/L |
皮革中五氯苯酚、四氯苯酚及其盐、酯类 | 不得含有(检出限5ppm) | 不得含有(检出限0.1ppm) |
致癌、诱发生殖突变、对环境有害的部分R系列染料 | 无 | 遵照1999/45/EC或67/548/EEC规定;或者按照1272/2008要求的部分H系列物质 |
APEO、PFOS(全氟辛烷磺酸盐) | 无要求 | 禁止使用 |
引起皮肤过敏的染料 | 无要求 | 遵照67/548/EEC或1999/45/EC规定,R43禁用;或者按照1272/2008规定,H317禁用 |
部分邻苯二甲酸盐 | 无要求 | 只有在申请时通过危险评估,以及符合67/548/EEC的允许使用,DNOP、DINP、DIDP等不允许使用 |
生物杀菌剂 | 无要求 | 只允许使用98/8/EC中附录IA允许使用的,以及授权使用在鞋中的杀菌剂 |
有机挥发溶剂VOCs | 不同种类鞋子不同限量,为20-25g/双 | 全部为20 g/双 |
PVC的使用 | 除鞋底不得含有 | 无要求 |
包装纸盒的原材料 | 80%可循环 | 100%可循环 |
包装用塑料袋原材料 | 使用可循环利用材料 | 75%可循环 |
包装上给消费者的信息 | 无要求 | 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表态 |
生态标签标志上的内容 | 不含有害物质 | 降低了有害物质含量 |
其他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 O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
■ 欧盟REACH法规
■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 富马酸二甲酯(DMF)限制指令(2009/251/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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